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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我们说到了“《价格的逻辑》 谢平PDF高清完整电子版百度云可下载”,本期我们说说《金融的变革》 谢平PDF高清完整电子版百度云可下载。
内容简介:
金融变革的序幕,伴随着一场惊心动魄的金融海啸,正在徐徐拉开。
盛极一时的金融业,曾经为美国经济乃至全球经济注入强劲动力,如今却饱受诟病。资本狂欢表象下的过度混业与过高杠杆、金融巨擘的“大而不倒”、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效应,最终一一指向监管的放任。
当前,全球都在对金融理论与监管实践进行深入反思,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巴塞尔协议Ⅲ的陆续出台成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进程中的里程碑,为我国金融业的监管与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启示。
监管变革的目的并非禁锢金融业的发展,而在于更好地防范风险、保障健康成长,把握好监管与创新的平衡点至关重要。
中国金融业,“受益”于危机而崛起于世界的潮头,能否继续深化改革与创新、完成经营模式的转型,关系到我国的金融业会否昙花一现,关系到领先于世界的国际金融中心是否可及。
金融变革之下,唯有激流勇进,方能浴火重生。
本书作者
吴晓灵、谢平、胡怀邦、王江、管涛、魏加宁、阎庆民、袁力、钟伟、马蔚华、缪建民、哈继铭、周伟、连平、巴曙松、范文仲、贾康、焦瑾璞、李伏安、刘春航、祁斌、张健华、张涛、丁志杰、黄明、李稻葵、瞿强、巫和懋、殷剑峰、陈超、黄海洲、李迅雷、刘勇、徐刚、胡一帆、黄金老、姜洋、武剑、赵锡军、陈卫东、徐忠、王信、沈建光、严启发、张斌、吴忠、周行健、寇日明、程漫江、李祥林、吴佳清、张生举、周昆平、王良、阎峰、李麟、莱因哈特、施琍娅本书目录
序言
第一章 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理论与监管反思
从次贷危机看金融理论和实践的困惑
国际金融监管与系统性风险
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趋势分析
金融体系脆弱性的原因及其评估
金融危机800年:教训与启示
CF40双周圆桌:金融监管的理论反思与监管制度创新第二章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历程、内容及其影响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弥补监管漏洞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与中国借鉴
CF40双周圆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影响与启示第三章 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巴塞尔Ⅲ的新进展与初步影响
巴塞尔Ⅲ和系统性风险监管
巴塞尔Ⅲ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启示
巴塞尔Ⅲ在中国的实施前景展望
巴塞尔Ⅲ对中资银行业务模式的影响
CF40双周圆桌: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第四章 金融创新VS. 金融监管
CDS的功能不可替代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监管
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知难求解
国际保险集团监管新趋势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律视角
CF40双周圆桌:2020-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从“新金融”起步第五章 中国银行业:挑战与转型
中国银行业的转型与可持续发展
加快推进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型
中资银行组织架构改革与业务流程再造
2011-2013年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环境与趋势
CF40双周圆桌: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与启示
序言
在过去的2010年,金融四十人论坛秉承以金融学术奉献社会的宗旨,继续以“双周圆桌”组织各位成员深入研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与政策、金融监管变革和中国银行业转型、欧债危机的前景与对策、房地产调控、汇率制度改革、外汇储备管理、政策性金融体系构建、商业保险发展、财税制度改革等热点话题,并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积极为中国金融改革建言献策。金融四十人论坛还设立了青年论坛,通过这个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平台,推动青年学者就基础理论和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深入思考、互相交流,促进青年人才提高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此外,论坛还与上海地区理事单位合作,每季度组织召开CF40上海季度研讨会,讨论宏观经济、国际金融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以支持区域金融的发展建设。继《突围》和《转型之惑》之后,此次论坛整理推出了三本年度书稿,可见论坛成员在上述活动中取得的丰硕成果。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3月刚刚闭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发和发展”,这为我国下一步金融工作和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当前,全球都在反思和总结金融危机,英美等国已对金融监管领域实施了重要改革,这些都为我国金融发展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借鉴。在总结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基础上,下面谈几点个人的思考体会和改革建议。
首先,我国应进一步理顺金融监管体制。
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审慎试点综合经营。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商业盈利模式、资金来源、风险承担、文化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金融危机暴露出混业经营模式的两个突出问题:在存款保险体制下,银行可用低成本的存款作为高风险、高杠杆投资银行业务的资金来源,相当于存款保险为投资银行业务提供了补贴,有道德风险;一旦投资银行业务出问题危及了存款、汇款、支付清算等基础性商业银行业务,可能动摇金融体系基础。美国“沃尔克规则”引入对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从事自营交易以及负债规模的限制,是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部分恢复,对过度混业经营的纠正。
加强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的职能。中央银行有宏观经济分析能力、决定利率和贷款总量等重要货币政策变量、参与并了解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负有最后贷款人职能以及监督支付清算系统,应成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牵头人。
监管协调要有实质性突破。宏观审慎监管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要求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之间有良好的监管协调,比如由谁主责系统性风险监测和事前防范、危机处理采取什么方法和程序等。中央银行可在监管协调中起到牵头作用,促进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可考虑设立由中央银行、财政部、三个监管当局等领导组成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对涉及我国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实行票决机制,明确问责制,也可减少事事上报国务院的压力。
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大势所趋。应通过监管提高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风险、收益和成本等方面的信息披露,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简单透明的金融产品,保障金融消费者的信息知情权和选择权,提高三大金融监管部门的公信力。
第二,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
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标准,严控“大而不倒”金融机构造成的系统性风险。Basel Ⅲ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额外资本要求就体现了这一理念。国有大型金融机构的特殊地位使得“大而不倒”问题在中国更为突出和严重。应适度控制大型金融机构风险资产规模的增长速度,避免业务过度扩张;要突出主业,控制非主业子公司的设立;减少大额固定资本支出和境外兼并收购对资本的消耗;监管当局和国有控股股东对国有金融机构要采取更严格的要求和控制,充分发挥监管约束、国有出资人约束和银行自身约束的合力;明确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合理持股比例,进一步分散股权结构。
完善逆周期监管机制。货币政策有逆风向调控、促进金融稳定的功能(比如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前瞻性贷款损失拨备和逆周期资本缓冲也是应对顺周期性的重要工具,这些工具如何有效配合使用,是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加强影子银行体系监管。加强银行监管要避免将金融业务引导到功能与银行类似、但不受严格监管的影子银行体系中(例如信托公司和贷款公司)。尽管影子银行体系在各国体现得不一样(比如在美国主要体现为货币市场基金和资产支持票据市场等,在我国主要体现为银行表外贷款),但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以及需要的监管方法是类似的。主要监管当局正在拟定针对影子银行体系的新监管规则,我国需要给予足够重视。
第三,进一步深化商业银行改革。
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维护一国金融稳定的三大支柱之一。应建立专门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国有出资人代表的委托代理关系;坚持并不断完善专职股权董事制度,完善监事会、纪委、监察局等内部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国有金融企业高管人员薪酬管理体制;国有商业银行本身应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
完善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和约束机制。前段时间国有大银行再融资潮以及汇金公司发债注资银行的解决方法不是长期可持续的。应提高银行资本金补充渠道中内源融资的份额,为此应提高银行盈利能力、降低分红率、贷款增速或高风险资产比重。
加快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变。我国银行应改变以信贷业务为利润主要来源的粗放式经营模式,包括节约资本支出、提高中间业务占比(比如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和证券托管等)。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试点和发展信用衍生品和证券化市场。
第四,监管当局要深入评估Basel Ⅲ的影响。
我国作为G20和巴塞尔委员会成员,肯定要实施Basel Ⅲ。由于2003年至今的这一轮银行改革成效显著,我国银行业近期满足Basel Ⅲ的难度不大。但Basel Ⅲ对我国宏观经济、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影响需深入评估。
一是Basel Ⅲ对信贷成本、信贷供给和经济增长的影响到底有多大,需在巴塞尔委员会定量影响测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做深入评估。二是Basel Ⅲ下,资本充足率监管会使贷款增长率下降,有可能与货币政策目标或我国宏观经济目标不对称。三是银行经营成本、拨备比例、分红比例和利润增长率等因素的变化对银行股(特别是中小银行股)的估值有重大影响,可能影响股市。四是国有大银行的国有股比例会下降;部分股份制中小银行的股东结构会变化,实际控制人会变化,引发较多的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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